来源:滁州市文化馆 发布时间:2020-10-10 10:35:42 浏览:2313次
摘 要:地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规出台是对贯彻执行国家和省非遗保护法律法规的重要落实,笔者从工作实践角度对《滁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颁布施行后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梳理和小结,同时对下一步如何做好非遗保护工作的进行了思考。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条例 实践
正 文: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民群众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的、世代相传的文化财富,是中华民族智慧与文明的结晶。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的颁布实施,为依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为深入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地市级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就显得尤为必要。
为了贯彻落实好国家和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2018年1月《滁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非遗保护条例》)正式施行。现就《非遗保护条例》施行以来取得的成效和工作实践情况谈几点拙见。
一、《非遗保护条例》的基本内容
《非遗保护条例》的立法工作于2017年3月启动,2017年8月滁州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经2017年9月安徽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批准,2018年1月起正式施行,成为了我市第三部地方实体法。《非遗保护条例》共三十三条,立足于非遗保护、发展和传承,条例的颁布施行,使我市的非遗保护工作有了重要的地方性法规保障。《非遗保护条例》的主要特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月”。滁州市各地民俗活动大多集中在农历春节过后的一段期间开展。为凸显非遗宣传效果,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将实践做法通过法律形式固化下来,《非遗保护条例》规定,将每年的农历正月初九至二月初九确定为“滁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月”,并要求市和县区人民政府结合传统节庆和琅琊山庙会、全椒走太平等民间习俗,集中宣传、展示非遗代表性项目。
二是分类保护非遗代表性项目。非遗代表性项目的存续状况、属性和特点各有不同,有必要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进行分类保护。《非遗保护条例》规定,对非遗代表性项目划分为记忆性、抢救性、传承性、生产性等四种保护类别,并在每一种类别下相应地采取了二至四项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
三是设立非遗保护专项资金。在立法调研中,发现有的地方预算资金没有列明用于非遗方面,有的没有明确具体使用用途,导致财政资金支出不便、作用发挥不明显。同时,在《非遗保护条例》征求意见中,我们认为从长远角度考虑,设立专项资金更有利于开展非遗保护工作。为此,参照国家和省现行做法,《非遗保护条例》规定,市和县区人民政府要设立非遗保护专项资金。
四是非遗知识进校园。普及非遗知识中小学校是关键。《非遗保护条例》规定,文化主管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组织编写富有地方特色的非遗宣传读本,提供中小学校使用;教育部门要引导中小学校将非遗知识纳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内容,进行乡土传统文化教育。
二、《非遗保护条例》施行取得的成效
1、加强了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项目的保护
依据《非遗保护条例》的规定,自2018年起,市本级财政每年拨出150万元设立非遗保护专项资金,用于非遗保护工作。一是巩固扩大了非遗传承人队伍。市级传承人补助经费从无到有得到落实,2018年起,市级传承人每人每年获得3000元补助费,2019年提高至4000元,稳定了传承人队伍,有力支持了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二是支持了非遗展示传承场所的设立。支持新建了定远、全椒县的非遗展示馆,培育建设了全椒民歌、南谯民歌、天官画、明光剪纸、秧歌灯、凤阳花鼓和凤画等20个市级非遗传习基地,使非遗保护有阵地、有示范、有规模、有品牌。三是开展重点项目保护。随着《非遗保护条例》的实施,在完备充实名录体系的基础上,以项目规划统筹推进为抓手,对生存条件脆弱的全椒手狮灯、明光端鼓等开展以文字记录、实物采集、活动记录为主的抢救性保护,对定远二龙戏珠、凤阳花鼓戏省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进行抢救性记录,对传承谱系清晰、传承基础较好的来安洪山戏、凤阳花鼓灯、天长孝文化进行传承性保护,培养认定传承人,扶持建设传习基地,广泛开展活态传承活动。
2、促进了非遗保护相关活动的开展
滁州市现有国家级非遗项目2项,省级非遗项目22项,市级非遗项目44项,县级非遗项目202项;现有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2人,省级代表性传承人26人,市级代表性传承人44人,县级194人;有1个省级非遗传习基地,2个省级非遗教育传习基地,20个市级非遗传习基地。《非遗保护条例》实施以来,积极组织开展非遗项目及项目传承人在重大活动中宣传展示非遗保护成果。一是定期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月”系列活动、皖东民歌大赛、“醉翁亭”民间花灯表演大赛、滁州市非遗手工技艺产品展示展销会等系列活动;二是连续举办“文化与自然遗产日”主场活动,结合年度主题组织开展我市非遗代表性项目的展演和展示。三是持续开展“非遗进校园”和“非遗进景区”活动,组织非遗表演类和手工技艺类等项目走进校园和景区,让在校师生和广大游客充分了解和感受了滁州非遗魅力。编撰《中国戏曲知识》简读本、《千秋遗韵》《全椒非遗》等通俗读本,促进非遗项目课堂化。四是支持开展对外交流宣传。组织参加了全国曲艺周展演、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技艺大展、长三角曲艺类非遗精品节目展演等多项省内外非遗展示交流活动,排练“非遗花鼓广场舞”参加“全国广场舞大赛”,在国庆70周年群众游行中,凤阳花鼓荣登安徽彩车,向全国人民展示了“美好安徽”的风采。
3、推动了配套性制度的出台
一是制定专项保护经费管理办法。《非遗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针对性出台了《滁州市非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保证非遗资金的规范使用;二是健全相关配套制度。修订完善了《滁州市非遗代表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制定了《滁州市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管理办法》和《滁州市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等相关制度。三是非遗进校园活动制度化。联合市教育部门制定了《滁州市“戏曲进校园”活动工作方案》《滁州市“非遗进校园”活动工作方案》,落实经费,大力推进非遗进校园。
三、在工作中还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是宣传培训还不够深入。《非遗保护条例》颁布后,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开展了社会宣传和行业系统培训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一些地方特别是基层对非遗条例的重视还不够,还没有学习好、理解好和运用好,在非遗保护工作中对贯彻执行《非遗保护条例》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执行的自觉性还不够高,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三是保护经费投入不平衡。《非遗保护条例》施行以来市本级财政已安排非遗专项保护经费,但县级财政的专项经费设置有的还存在缺项且投入经费有限,不同程度的制约着全市非遗保护工作的深入发展。
四、有关工作思考
1、进一步提高非遗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文化自信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发展中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源自于中华民族五千多年文明历史所孕育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这就需要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提高对非遗工作重大意义的认识,增强做好非遗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各相关部门通力合作,整合有效资源,形成大保护格局。
2、进一步加大面向社会宣传力度
做到非遗宣传多样化、系统化、常态化,增强法制意识,普及非遗知识,提高保护意识。积极组织非遗及文化专业人员努力创作一批优秀民族民间歌、舞、乐剧目,扩大影响,促就非遗文化品牌,充分发挥非遗在提升文化软实力中的重要作用。可以通过各种有效手段,运用好现代科技展示平台,进一步提高非遗法律法规在广大群众中的知晓率和普及率,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围绕每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月”、“文化和自然遗产日”,扎实做好非遗的宣传、展示及普及工作,充分展示非遗传承保护成果,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参与保护的意识。
3、进一步加大保护经费投入的力度
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特别是县级政府要依法将非遗保护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与财政收入同步增长的机制;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在培育非遗生产性项目中的主导作用,完善保护经费补助办法,加大对濒危项目、自身发展困难的传承单位的保障;要积极鼓励支持企业、个人兴建民俗、非遗综合展馆,设立非遗保护社会基金,争取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对拥有广泛群众基础的项目,要列为工作的重点,进行深度征集、挖掘、整理、推介,提升知名度。要建立健全国家级、省级、市级项目及传承人数字资料档案库,形成集文字、图片、音视频于一体的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数据库,有效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资源。
4、进一步加强非遗保护管理工作
要进一步完善非遗代表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和传承人认定管理办法,研究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规划;认真开展国家、省、市和县四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及业务骨干的培训,进一步激发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工作业务能力和水平;逐步健全非遗保护机构,解决专业人才缺乏、变动频繁的问题,积极选拔优秀的专业人才充实到非遗队伍中来,同时要注重加强对年轻非遗传承人的发现培养工作,着力解决传承人年龄偏大、断代严重、后继者缺乏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