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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滁州市文化馆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1-09 08:52:12 浏览:2065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设立滁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1235号)和《滁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结合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滁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滁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滁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财力情况核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加强监督、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文化、审计、纪检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分类和开支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分为组织管理费和保护补助费两大类。
    第七条 组织管理费是指文化主管部门和保护实施单位,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和管理工作所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规划编制、调查研究、宣传出版、培训、数据库建设及咨询支出等。
    第八条 保护补助费是指补助滁州市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具体包括:
    (一)滁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补助费,主要补助列入滁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代表性项目相关的调查研究、记录和保存、传承教育、理论研究、出版制播、展示推广、民俗活动、非遗展馆传习基地建设及抢救性记录工作支出等;
    补助费补助具有滁州地方特色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通过合理利用保护专项资金能转化为文化资源的代表性项目。
    (二)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用于补助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的支出。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与管理
    第九条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和预算,牵头设立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库,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项目评审,专项资金日常管理,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核,资金拨付,以及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十条 组织管理费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报市财政局审核,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纳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部门预算。
    市级单位申请保护补助费,应当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提出申报。
    县(市/区)申请保护补助费,应当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经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逐级申报,由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共同报送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社会团体申请保护补助费,按其登记管理层级向市级或区县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保护补助费的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具有专门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人员;
    (四)具有科学的工作计划和合理的资金需求。
    第十二条 保护补助费申报时间为每年4月30日前。申报材料包括保护工作总体目标、本年度项目保护情况、下年度项目保护规划、申请专项资金预算总数、本县(市/区)或本单位的相关配套资金情况、支出明细预算等,具体申报要求参见每年公布的申报指南。
    第十三条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补助项目。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对于确定的补助项目,编制年度项目预算,于每年第四季度向市财政局报送下一年度项目预算计划。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部门和单位根据项目预算实施进度,向市财政申请拨款。市财政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予以拨付。
    第十五条 已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原则上不做调整。因客观原因确需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调整或变动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与市财政局会商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七条 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结转结余应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使用。
    第十九条 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申报等按照《滁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滁文广字[2010]46号)文件要求执行。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部门和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制定本部门或本单位的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项目资金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部门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完毕,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备案。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财政局可视情况组织复查。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并结合绩效评价结果及时调整预算。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暂停核批新项目、停止拨款、收回专项资金的处理,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进行处理:
    (一)弄虚作假申报专项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内容的;
    (三)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的;
    (四)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第二十五条 接受国家、省、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的个人未按规定开展相应的传习活动,或者将补助资金用于传习活动无关的其他事项的,市财政局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可以视其情况,作出核减、停拨补助费或者回收已拨补助费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结果,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实施公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应参照本办法,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并加强专项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届满或政策法规变化,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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